房費由治安大隊的朋友結算
此前,舉報人稱當晚108元的房費非韓淼本人支付。據其提供的當日房費結算單顯示,上寫“招待治安大隊”6字。《決定書》披露,房費實際由韓淼在慶安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工作的朋友李某鋒結算。
《決定書》稱,7月17日上午,韓淼偶遇朋友李某鋒,讓其幫忙訂個干凈酒店,以招待外地來的客人。李某鋒隨后聯(lián)系其在慶安某賓館的朋友,讓留間房由其結賬。之后,李某鋒告訴韓淼賓館地址及到賓館前臺去房卡時提其姓名,房費由其結算。開房次日中午,韓淼到賓館接藺某某,告訴藺某某把房卡交前臺,房費已結。
行政撤職并調離現工作崗位
據《決定書》,韓淼作為慶安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,帶女同學開房同住一床,被反映到媒體并曝光,給全省檢察機關造成了惡劣影響。調查期間,韓淼和其妻子對調查組撒謊、干擾、妨礙了調查工作。韓淼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職業(yè)道德、社會公德。經慶安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,給予韓淼行政撤職處分,調離現工作崗位到民行科任科員。
此前,慶安官場一內部知情人士證實,韓某妻子曾前往調查組,稱當晚房間系其所開。10月20日,韓某妻子亦對新京報記者表示,長發(fā)女子是她和韓淼老同學,其開房后在房間里等他們。
《決定書》文末稱,若對處分決定不服,可在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,向作出處分決定機關的監(jiān)察部門提出申訴。
今日下午,新京報記者多次致電韓淼本人,未獲回應。慶安縣人民檢察院負責紀檢工作的負責人稱,處分決定書已向韓淼當面宣讀,目前韓淼尚未申訴。